婚姻法中的生活困難如何界定
婚姻法中的生活困難如何界定,比如租房子,需要多大的房子,還是買房子, 我們是農村的,怎么樣才算有住處,租的房子算嗎?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律師回答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怎么判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SosoImg陳林律師2019.08.0274人看過
婚姻法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的什么情形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019.09.16136人看過
離婚后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就要幫助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但離婚之后,雙方不再具有夫妻關系,相互之間不再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義務。
SosoImg李友海律師2018.11.2464人看過
離婚后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還有幫助義務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后,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沒有給予幫助的義務。但是在辦理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SosoImg李友海律師2018.11.2470人看過
離婚后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有幫助義務嗎
在我國夫妻財產實行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原則,二者之間的適用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約定財產制具有優先于法定財產制的效力,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才適用法定財產制。
SosoImg陳林律師2019.08.2249人看過
離婚時一方生活比較困難可以要求多分財產嗎
可以。《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SosoImg新疆聯明律師事務所律師2020.04.2321人看過
婚姻法中共同生活指什么
夫妻“共同生活”是指男女雙方結婚后相互扶持,共擔生活壓力,共創美好生活的持續、穩定的狀態,主觀上,男女雙方具有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客觀上,男女雙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共同承擔生活的壓力和風險,共創并享受美好生活。
SosoImg周凡力律師2019.01.08356人看過
婚姻法離婚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SosoImg陳林律師2019.08.02233人看過
婚姻法的損害賠償是指的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離婚一方生活困難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離婚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適當幫助的具體辦法,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幫助的內容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是所有權、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方離婚后沒住處屬于生活困難嗎?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而沒有住處當然也是屬于生活困難。 相關法律可參考: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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