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方申請離婚的需要什么手續
單方申請離婚的需要的手續如下:
1.提供 結婚 證書及個人身份證。
2.提供婚前基礎狀況的證據材料。例如,雙方是自由戀愛,還是包辦買賣婚姻;何時戀愛、戀愛期間有無波折,是初婚還是再婚的證據材料。
3.提供婚后感情的證據材料。例如:通過具體事例說明夫妻婚后感情好或者不好、或者一般。夫妻是否已經分居,何時開始分居,分居原因等證據材料。
4.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
二、單方離婚的具體條件包含什么
單方離婚的具體條件如下: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三、單方起訴離婚的程序是什么
單方起訴離婚的程序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 代理 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 子女撫養 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申請離婚沒有條件限制。夫妻雙方可以協商到婚姻登記機關直接辦理離婚手續,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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