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協議無效的五種情形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婚內財產協議,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分析】
婚內債務協議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訂立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指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則協議無效。夫妻簽訂債務協議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重要體現,但是,由于夫妻具有特殊的身份關系,法律不得不做出一些限制,夫妻簽訂婚內債務協議,可以簡化夫妻財產關系,適應婚姻家庭生活的特殊情況,滿足部分夫妻的不同需求,同時也有助于保證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婚內財產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以下三種約定可能被認定無效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于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約定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因此,如果將婚前房產約定為婚后共有財產,務必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也就把雙方的名字加上去,做了這個產權變更手續后的這個約定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確定有效。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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