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財產有哪些
夫妻一方婚前財產有哪些一、夫妻一方婚前財產有哪些
1、夫妻一方婚前財產有如下: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前財產離婚后如何分配
婚前財產離婚后如何分配,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如果婚前財產為一方財產,離婚時一般不分配;
2、但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婚姻財產婚前婚后如何辨別的?
什么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 什么是婚后財產?婚后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各種財產。婚后的財產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的財產。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判斷依據就是財產歸屬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后。 婚前個人財產包括哪些?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婚后個人財產包括哪些?1、因身體受損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4、軍人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補助費等; 5、一方從事特定職業所必需的財產,價值較大除外; 6、一方獲得的獎品,不是獎金; 7、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 8、科研津貼; 9、一方創作作品私有,經濟收益共有; 10、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等。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新婚姻法關于婚前房產的規定
一、新婚姻法對婚前財產是如何規定的
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婚前個人購房,婚后按揭還款,離婚時房屋歸產權登記的個人,房屋增值有補償。
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對于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并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并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對于夫妻雙方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給對方相應補償。
第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中也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婚前財產本身產生的增值(如黃金、房屋漲價)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處理往往存在爭議。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是對“孳息屬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則的詮釋,同時也避免了實際中財產收益是否屬于“投資收益”的紛爭。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是什么意思
婚前財產指的是夫妻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各自名下所擁有的財產,不會因為結婚而發生財產歸屬的變更,這些財產的歸屬權都歸屬于個人所有,以下的這幾種都屬于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離婚時財產分配的原則:1、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3、即便是分居兩地,分別管理各自的財產,但是在婚姻存續期間仍然需要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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