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財產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1、屬于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不予分割;2、屬于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按照共同共有處理,若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一方非法同居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一方非法同居離婚財產分割: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對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判決。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認定為同居期間的財產;男女雙方共有的財產,按雙方所占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也可以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如果是個人所有的財產歸該所有人,不分。
一、同居關系財產分割如下:
1.一般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同居期間所得部分,除能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財產認定,可通過實物分割,無法分割的,可通過折價、競價等方式分割,若雙方同居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則同居財產認定為共同財產,應當由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二、同居的家庭關系如何認定
1、雙方不構成配偶關系,不隨時間的延長而自然成為配偶關系,這是與結婚的本質區別;
2、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專有的除外。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種準婚姻關系,也可謂是一種合伙關系,按合伙的法律規定,合伙所得應為雙方共同共有。
三、同居關系遺產怎么分配
1、如果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
2、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依法分割;
3、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但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利益;
4、雙方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一般按雙方的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5、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決其多分財產或由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
四、非法同居期間財產如何分割
非法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雙方可以協議分割,約定財產的歸屬,協議不成的,可以將財產列明清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清單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非法同居的財產怎么分割
法律分析: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對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判決。產權有時并非反映財產的實際狀態,分割財產時更應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處理,比如,某女獨自經營著一家玩具店,但當時注冊時用的是男友的名字。這個玩具店的產權從理論上講應該屬于男友,可男友從來沒有參與過經營,也不懂得經營。玩具店這一財產的利益,主要是要經過經營來實現的,如果真的把店給了男方,他不但不能從中直接獲得利益,而且還潛藏著因經營不善而賠錢、負債的風險。所以,雙方協商后,決定把玩具店分割給女方,仍由她繼續經營,而作為補償,女方同意把以自己名義購置的房產過戶到男方的名下,結果是雙方滿意。顯然,合理的財產分割在處理非婚姻狀態下的財產糾紛也很重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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