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是夫妻雙方 共同財產 , 離婚后復婚 前這段時間不屬于婚姻存續期間,個人獲得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復婚 后獲得的 工資 、獎金以及各種收益、贈與、 繼承 等屬于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夫妻婚后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分析:復婚前,個人享有的財產,應當按照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處理。雙方復婚后所得的財產,一般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無論是頭婚還是二婚,如果要離婚,對于婚內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法都是一樣的。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但是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同時又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對于夫妻婚內共同財產的分割,首先由雙方協商,能協商成功的話,按協商的結果辦理。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司法實務中,很多是均分的。即使照顧女方,傾斜也不會超過10%。但是對于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行為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方少分或者不分。
另外,還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夫妻離婚時分割的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婚前或者復婚前的個人財產是歸各自所有的,離婚時不予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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