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公司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公司財產分配方法如下:
1、公司財產可能包括公司股權、公司名下車輛等財產,股權的分割比較復雜;
2、如果股權是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只能分割婚后股權產生盈利的部分;
3、如果股權是婚后取得,要看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先進行協商,不能協商的按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離婚公司股權怎么分
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設立公司,其投資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該公司盈利的部分應予以分配。對于個人投資的公司出資所得利益屬于個人財產。但是婚后由一方持有的該公司股份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不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如果婚后由家庭一方持有的該公司股權在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但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如何進行分割。
1、共同財產,一般應考慮以下因素:
a、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增值部分是共同財產;b、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或妻一方個人隱私不能公開的,應予保護;c、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d、生產、經營產生的收益屬于共同財產。
2、身份條件,一般應考慮以下因素:
(1)身份條件:如果夫妻一方是法人股東(有限責任公司除外),則一般應考慮這一身份條件。(2)身份條件:對于以個人財產出資或以個人財產轉讓取得股權,這是從維護產權和家庭穩定角度考慮,更多地要考慮婚姻關系是否穩定,對夫妻雙方及共同生活雙方是否有利,如一方是否對另一方有撫養、贍養、扶養等義務等(3)身份條件:如果夫妻一方是自然人股東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從維護產權和家庭穩定角度考慮,不宜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計入財產范疇內進行分割(4)身份條件:對于有明顯投資動機或有為家庭帶來生活來源的人士以及將出資和婚姻關系中受益作為個人財產看待的人士不應該納入其中進行分割,而應根據其實際生活需要在合理范圍內分割股權或財產款。]對于具有較高經濟利益及投資動機或將投資目的用于家庭生活的人士應該給予特別照顧(5)身份條件:對于夫妻共同投資成立公司并取得利潤部分應予以分配;對于投資失敗導致夫妻共同債務清償或不能清償責任需由股東承擔的,則不能全部要求股東承擔責任而是應進行共同清償或折價補償,以利于減少當事人損失。對此類股東應給予特殊照顧或折價補償。而對于夫妻雙方之間沒有任何經濟利益關系者可以參與公司運營及管理。
3、出資來源,一般應考慮以下因素:
a、出資人出資的目的是為了為創業投資,是為家庭生活所需而出資,是一種為個人利益而投資的行為,應當為夫妻雙方之間的共同財產,且不得以婚后共同財產抵償;b、出資來源不影響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權利及其義務關系作出判斷和約定;c、夫妻雙方一致同意并對離婚后該出資進行分割。同時,股東出資所得屬于個人財產應以不改變股權結構為原則要求確定公司出資和財產歸股東所有;股東出資后不得抽逃出資。
4、出資方式,一般要考慮以下因素:
①股東人數多少,是夫妻一方出資比例越大,所占股權比例越大;出資人一般都是一方出資較多或金額較大;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小公司就比較合適了;出資資金較少的小公司就需要采用投資入股或其他融資手段;注冊資本很大的公司,出資人最好要參與經營管理與決策;股權比例不宜過大或過小;出資金額一般不宜過多或過小等。②股東出資金額、出資時間:夫妻雙方出資可先協商確定出資時間(或約定出資日期)和出資方式(或約定出資時間);如協商不成則應采用實際交付股份作為出資方式(或約定以股份作為出資方式);如確定采用出資時間較長的出資方式(或約定以股份作為出資方式)的話,夫妻雙方可根據出資時間長短作適當調整。③股東出資方式:對于夫妻一方出資方式可以用現金或銀行存款出資;也可以以其他方式出資(如借等);出資方式不宜復雜多樣、最好是能委托;出資時間不宜太長等因素綜合考慮后決定。④股東出資時間:可采用入股或出資時間較長等方式作出選擇。⑤股東出資方式:不宜采用資金往來賬、現金收據、銀行存款憑證等作為出資方式等。
夫妻共同投資公司離婚如何處理
夫妻雙方作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雙方共同投資、共同受益的公司和企業,離婚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依法分割。具體應以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為基礎。而夫妻一方設立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應屬于公司的一部分。那么在處理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公司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問題上,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共同投資中涉及的個人財產,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割。
夫妻一方在取得出資額的同時,還要注意其個人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屬于非共同財產一方對另一方侵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以上規定對夫妻共同投資公司、企業以及個人生活中應取得收益的財產進行了明確規定,而這種規定在我國現行《婚姻法》和《公司法》中均沒有具體規定,因此對于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中的部分權利義務雙方都應嚴格遵循這一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2、夫妻一方作為公司股東,可以依法享受股息、紅利等收益。
實踐中,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收益一般被認為是股東個人所得,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將股息、紅利作為公司股東個人行為在法律上確認為婚前個人財產。這是婚姻中由于一方為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的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或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設立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夫妻財產的處分,具有爭議。在實踐中存在爭議的主要問題是分紅所得是否應計入公司財產?其數額大小如何確定?等等。
3、公司利潤為家庭共同經營所得所得后不得隨意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司利潤歸股東個人所有。夫妻一方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所投資并經營公司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公司為家庭共同經營,可對該公司利潤予以分配。所以婚后夫妻一方與他人共同投資成立公司后,由于其投入資金和經營情況都是由配偶一方說了算,這種利潤的分配通常情況下是由配偶本人決定。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夫妻雙方均為自然人而成立公司時,這種公司利潤分配的權力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有。
4、夫妻雙方對共同投資所得財產的共同管理負責。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投資所得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該條是在明確夫妻共同投資為一方所有,共同經營、共同財產原則上不能作為離婚時判決雙方共同財產的依據。由于公司和企業等財產屬于特殊復雜的財產類型,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需要通過公司和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進行具體判斷。因此,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對共同財產應作出合理的處理。但對夫妻一方使用的婚前財產及婚后財產所生的子女,因共同投資產生的債務應由夫妻一方償還并承擔責任。
5、夫妻一方出資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時,其配偶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因此在離婚時就應當首先考慮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取得出資而設立的夫妻共同財產;
而在夫妻雙方未取得出資而對公司或者企業進行共同經營后又提出離婚要求分割其個人財產時,應先對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分割,其公司收益歸該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個人占有;離婚時其公司所取得收益應按其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其次對于未取得出資而設立的公司及有限責任公司中所享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收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及以上,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00萬元以下時,可以向股東簽發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金。公司成立后十二個月內股東可以按照實繳資本分配利潤”;第二十二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個人財產對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出資的收益,應當在離婚時將出資作為出資人個人財產進行分割。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未取得出資時對于該如何分割這一問題有不同意見,筆者認為首先應區分其股東與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區別;其次應根據當事人申請對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財產查封;第三根據財產抵押、質押等不同情況處理;第四由于公司資本具有不確定性,可以參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個人為單位計算個人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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