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實婚姻
什么是事實婚姻的認定。因為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而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但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而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那么接下來 情感小編重點講一下事實婚姻是怎樣的。
一、事實婚姻的概念
事實婚姻的認定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因為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但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而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于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發展,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對于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而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二、事實婚姻的特征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以及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來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而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都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而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因為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或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三、事實婚姻的成因
1、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就是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得到了親朋好友認可那就是夫妻了,那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
2、婚姻登記不方便。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而我國幅員遼闊,對于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來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事實婚姻的特征
事實婚姻的法律特征是:男女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但是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形成了事實上的夫妻關系;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完成結婚登記才能成立合法的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什么是婚姻法律的特征
事實婚姻法律特征是:
1、雙方同居時,已經滿足結婚條件;
2、雙方未按照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
3、事實婚姻的其他法律特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法律是如何認定事實婚姻的
男女之間如果要構成合法的婚姻關系,應到民政局辦理相關的手續,領取結婚證。不過實踐中會有一些男女并未領取結婚證,卻以夫妻的方式生活在一起,這種情形可能會構成事實婚姻。那新婚姻法事實婚姻是怎么認定的?我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法律是如何認定事實婚姻的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愿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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