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婚有沒有婚假
1、二婚有婚假。在勞動的領域內,再婚的勞動者,所結成的是合法的婚姻,是同樣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的,其與初婚勞動者的法律地位相同。是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是其他的福利待遇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二、請婚假流程是什么
1、公民帶上本人結婚證原件,復印件到單位準備;
2、按照單位制度要求填寫婚假申請表;
3、填寫申請交主管,經理等相關領導簽名;
4、上交婚假申請表,結婚證原件,復印件到人事部門核驗;
5、人事部門簽字確認享受婚假,國家法定婚假為3天,各地方因政策差異可能高于國家規定,但不得低于國家的規定,婚假應當一次性休完從單位批準請假后開始計算婚假。
再婚者與初婚者一樣,均應享受婚假待遇。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職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對于再婚者的婚假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曾有明確答復,即“根據國家有關職工婚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一、婚假有多少天
(一)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二)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三)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二、再婚登記的手續
(一)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二)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
(三)持有我國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須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
(四)我國駐外使、領館應按有關規定為經駐在國公證和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過的離婚證件辦理認證手續,并為長期或已在國外取得合法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出具或認證婚姻狀況證明。情況特殊者應先報國內審批。
(五)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將結婚當事人提交的我國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書或經公證、認證的離婚證件、國籍證明或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收入當事人的結婚登記檔案。
(六)凡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件在我國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申請結婚當事人提供假證件或證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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