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存實亡的婚姻即夫妻感情已破裂,可以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的方式結束這段婚姻。
婚姻是公民的自由權利,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若是屬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時可以更加清楚地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后,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2、可以單方面提出訴訟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
夫妻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中的一種方式進行離婚。不同的離婚方式,離婚的程序也會不同。
如果是協議離婚,那么要雙方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到其中一方戶籍地的民政局進行離婚手續的辦理。
如果是訴訟離婚,那么要起訴方帶著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到管轄區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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