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的有關法律規定是什么
離婚調解的有關法律規定是什么離婚調解的有關法律規定是: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依法進行調解。若調解成功的,應當依法制作調解書,但和好的,可以不出具調解書,若調解失敗的,應當終止調解,依法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離婚糾紛進行調解有什么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在立案之前,或在法院組織開庭之前,請一些具有相關資歷的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這對于促成和解協議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應注意,以上人民調解員訴前調解程序是可以選擇的,而非必須的。與判決不同,調解書可以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法院可以在調解書中列明擔保人,并交調解書送交擔保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關于法院調解離婚的法律規定有什么
關于法院調解離婚的法律規定有什么法院調解離婚案件程序是:
1、申請調解。離婚案件可以由當事人申請調解,或者由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調解。
2、調解動員。法院審查案件,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征得當事人同意后,進行離婚調解。法院向當事人講解相關法律規定,根據當事人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
3、協商調停。當事人交換意見,法院進行居間調停。
4、調解結束。當事人經過調解后,達成離婚協議,或者沒有達成離婚協議。法院要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制作調解書,或者是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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