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解除方式
法律主觀:
一、事實婚姻解除方式有什么
事實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事實婚姻當事雙方,或一方,對民法典,對 婚姻登記條例 不夠重視,不夠尊重,所以有條件登記,也不愿意去登記。有鑒于此,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應當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愿登記的人,早日登記,以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事實婚姻可以自行協商解除,有爭議的,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事實合同怎樣解除
事實合同的解除方式沒有特殊的解除步驟,因為事實合同是沒有紙質版的書面材料存在的,因此解除事實合同只需要寫一份接觸事實合同的簡單協議就可以了。
所謂事實合同是指民事主體通過一定的法律行為或準法律行為相互達成締約合意或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而成就的合同。事實合同的成立不一定通過傳統的確定的締約方式,但仍舊有合意的存在,經得起要約和承諾理論的推敲。即使締結合同的合意不明確也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成立的特殊情況。如我國《民法典》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以上述事實合同的理論去衡量現代交易,有一大部分是未經過傳統締約方式而通過行為或事實接觸來完成的。如超市購物、搭乘公交車、使用煤氣管道等等,都是在交易習慣的作用下,由誠實信用原則輔佐,以行為構成合意而成立合同。在事實合同中,行為接觸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一方的行為作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根據一定的程序以符合該方的要求的行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合同遂因此告立。就此意義未經事前協商,一方發貨另一方以買受的意思接收即可成立 買賣合同 。
三、民法典中解除事實婚姻關系是否能調解
民法典規定,事實婚姻關系不屬于婚姻關系,而是屬于同居關系,所以不能按訴訟離婚的規定進行調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事實婚姻如何認定、解除(案例解析)
我國目前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個法律概念,但針對之前的歷史遺留問題,現實中還是會出現一些事實婚姻的情況。我國相關法律中對事實婚姻作出了明確的劃分,那么事實婚姻如何認定?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一、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愿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同居算事實婚姻嗎 自1994年2月1日后,就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就算兩個人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一輩子,孩子生了三四個,也不屬于夫妻關系,死后也不能夠相互繼承。【案例】 李三(男)和馬四(女)是初中同班同學,畢業后都離開家鄉外出打工,機緣巧合下他們在杭州相遇,很快開始戀愛,2000年10月,兩人回老家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并于婚后生育兩子。 之后,李三繼續外出打工,馬四則在家照顧孩子和老人。兩人始終沒有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由于聚少離多,李三于2011年8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立案時,因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是夫妻關系,法院不予立案,并明確告知李三應按解除同居關系進行訴訟。【律師說法】 本案中的李三和馬四的確屬于同居關系,不能定為事實婚姻。 根據司法解釋,無論男女雙方同居生活多久,都不算事實婚姻,只能作為同居關系,所以李三按離婚起訴,法院不予立案。 如果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也就是符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條件,應該去補辦結婚登記。如果沒有補辦,只能算同居關系,目前單純的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但是在同居關系中,雙方因財產問題、債務問題、撫養權問題等產生糾紛,也可以起訴至法院,按照同居關系請求法院給予解決。 隨著社會發展和人們觀念的變化,同居現象已經非常普遍。但也提醒戀愛期間的男女雙方,如果已經有了組建家庭的想法,也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還是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樣對雙方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都是一種保護,也可以避免一些矛盾。【相關法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處理。三、事實婚姻該如何解除 1、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事實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才構成事實婚姻,否則只是同居關系。 2、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如果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根據上文的講解,你是否已經對事實婚姻是如何認定的了解清楚。由于事實婚姻沒有按照規定辦理結婚手續,因此對于雙方來講是存在較大法律風險的。
事實婚姻如何解除關系
事實婚姻如何解除關系事實婚姻可以雙方自行協商解除關系;協商不成時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分析】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于違法婚姻,但考慮到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機關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怎樣解除婚姻關系
您好,我國目前法定的離婚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1、協議離婚,僅適用于領取結婚證的婚姻,主要包括三個環節:①遞交離婚申請材料及材料審核;②待30天離婚冷靜期屆滿;③申請發給離婚證。
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擴大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的批復》(國函〔2023〕34號)自2023年5月12日起2年,在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陜西、寧夏等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
如果您是在上述省份,可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自行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
2、訴訟離婚,事實婚姻和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均適用,當事人可根據己身情況和法律規定,在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雙方的婚姻關系可以通過調解或者判決解除。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相關推薦:
離婚房產問題(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