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是 結婚 前夫或妻一方已經取得的財產,我國最新 婚姻法 規定,一方的 婚前財產 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對于夫或妻一方財產的取得,除了法律的規定外,還可以是夫妻雙方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或 婚后財產 進行約定,約定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對于一方所有的財產,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可稱為法定的 夫妻個人財產 ,在原則上是不需要分割的。 再婚 共同財產 分割: 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 夫妻共同財產 ,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工資 、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 的收益; 4、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 對再婚共同 財產分割 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及有利于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 只要達到了年齡的要求,并且民事主體之間沒有雨他人建立婚姻關系,那么雙方就可以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若是此前已經辦過 離婚手續 ,那么通常需要在 離婚 后的兩年內,結束有關于共同財產的糾紛,兩年的時效過后,民事主體的財產權益可能不能得到保障。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分析:
再婚夫妻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僅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人民法院根據其現實情況進行分割的判決進行分割,婚前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婚后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離婚財產分割法律規定如下:
1、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歸一方個人所有;
2、再婚期間雙方一起獲得的財產,是二婚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雙方可以進行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情況下,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進行。
一、夫妻個人債務如下:
1、婚前所負債務;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或接受遺贈,并且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因繼承遺產、接受遺贈所應承擔的被繼承人、遺贈人的債務;
7、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期間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8、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等。
二、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如下: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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