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婚內財產協議有法律效力嗎一、婚內財產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1、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如果分配合理,雙方協議時沒有發生違法的要挾之類的,是有效的。但婚內財產協議存在三種無效情形:
(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養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婚內出軌怎么處理
我國婚內出軌的處理方式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離婚的方式。對于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可以判決離婚;同時無過錯一方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賠償數額根據傷害程度和過錯方的收入確定。關于婚內出軌怎么處理的問題,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離婚協議無效的五種情形
離婚協議無效的5種情形,具體如下:
1、離婚后,男女雙方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可以再婚;
2、再婚后,男女中的一方或雙方不可以再生育子女;
3、一方或雙方限定了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4、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又不及時過戶;
5、約定孩子撫育費要支付到孩子18周歲之后。
離婚協議書有效的條件,具體如下:
1、訂立離婚協議書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3、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自愿意思表示,不存在脅迫、欺詐的情形。
離婚協議訴訟時效是一年。協議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不存在時效的問題。只有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也即為撤銷權的行使,這個時效為一年。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時效一年。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后財產協議不公平有效嗎
法律分析:婚后財產協議不公平是否有效要根據具體情形而定,一般情況下,有以下情形的,協議無效:
1、民事主體不合格;
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婚內協議無效的五種情形
婚內協議無效的五種情形婚內協議無效的五種情形是訂立協議一方以欺詐或脅迫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隱瞞非法目的的。損害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分析】
第一,婚內的協議書必須是以書面的方式呈現,注意,只有以書面的方式呈現出來的協議書,才能夠具有法律的效力。第二,男女雙方自意在婚內協議書上簽字,婚內協議書是雙方簽字即有效。婚內協議書也可以進行公證,公證過得婚內協議書更具有有效性,當然,不公證也是可以的,因為沒有經過公證的婚內協議書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系,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后,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協議書與合同沒有實質區別。只要協議書的內容沒有法律所禁止的規定,并且是在雙方公平、自愿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有法律效力。如果協議中的內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規定,也不能完全否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但對法律有禁止規定的條款將無效。協議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協議書是指社會集團或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系、事務時常用的“契約”類文書,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聯合宣言、聯合聲明、條據等。狹義的協議書指國家、政黨、企業、團體或個人就某個問題經過談判或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訂立的一種具有經濟或其它關系的契約性文書。協議書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口頭協議一律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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