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即協議離婚和 訴訟離婚,訴訟離婚的話成本就會表較高相對于協議離婚的花費來講,因為離婚訴訟必須花費的包括訴訟費,這個訴訟費是廣義的訴訟費,有時候不僅包括狹義的訴訟費,還包括財產保全費、判決的執行費,有時候還會產生一些交通費用等其他的費用,可花可不花的律師費,律師費用的多少又是有不同的因素決定的。那究竟訴訟離婚費用還有哪些?
一、離婚訴訟費用要花多少錢?
首先,訴訟費是訴訟離婚必不可少的,在離婚訴訟中,如果不涉及財產的分割的話,法院的訴訟費就是按照件數收取的,就是一件離婚案件就是50-300元,涉及財產的就是按照財產的數額收取,但是財產數額不超過20萬的,是不繳納的,超過20萬的,按照超過數額的0.5%繳納,比如,分割的財產是100萬的,繳納的費用的金額就是100萬減去20萬,這個80萬的數額的0.5%加上原本的基數繳納。
其次,離婚訴訟費用繳納完畢,開庭審理,除了判決后,執行的問題就會出現,對于財產分配的話,為了執行的順利進行,還是建議在立案的時候保全財產,那么這個保全的費用就是不能少的,保全費用的繳納方法是:①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的,每件交納30元;②超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③超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財產保全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保全的話還需要申請保全人提供相應財產的擔保,有財產的可以用自己的財產擔保,沒有財產的話就會在花費一份費用,就是保險公司的保全保單的保險費用,這個是每個保險公司的規定不同,繳納的數額也是不一樣的,建議多聯系幾家比較后選擇便宜的,因為這個費用是可以講價的,不是固定的。最后,執行的費用,如果對方非常配合的話,如期按照判決履行財產的分配,就沒有這個費用,但是一旦對方耍賴,這個執行的費用還是需要花費的,執行的費用也是按照執行的標的收取的,具體是:①執行金額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②1萬一5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③5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1%交納。
以上三個費用就是訴訟費、保全費和執行費雖然最終是需要敗訴方承擔,但是原告還是需要先行墊付的,并且,訴訟離婚費用的話原告肯定也是需要交納一部分的,因為這個財產的分配,法院不會完全按照你的訴求去分配,這樣就是雙方分擔訴訟費的。
離婚案件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對此當事人在提起離婚案件的時候需要繳納訴訟費,具體需要繳納多少費用要看財產分割數額的大小。一、離婚訴訟中訴訟費如何計算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離婚訴訟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離婚起訴費中涉及家庭財產案件征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訴訟費,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征收,即標的×4%+10元;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征收,即標的×3%+510元;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征收,即標的×2%+1510元;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征收,即標的×1.5%+2510元;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征收,即標的×1%+510元;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標的×0.5%+10010元。二、離婚訴訟費該由誰承擔離婚案件的起訴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三、離婚訴訟的庭審程序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1、起草起訴狀;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離婚訴訟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
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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