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對于相關女方在懷孕期間離婚是有所限制。那么這些限制是出于對女方的保護,用來避免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顧女方而進行離婚的情形所設置,所以僅僅針對的是男方的一些限制。而女方要提出離婚的,則不在此限。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所以懷孕期間女方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所以在懷孕期間女方是可以提出離婚。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女性懷孕期間,如果自己想要離婚是可以離婚的,但如果在女性懷孕、分娩或者終止妊娠后的固定期間,男方提出離婚的權利會受一定限制。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女方提出離婚的應當受理
“懷孕期間”的含義
1、“懷孕期間”,是指女方在受孕至分娩(或者終止妊娠)的一段時期,這里的受孕包括自然受孕和人工受孕,分娩包括自然分娩和剖宮產,終止妊娠包括自然終止和人工終止。本條規定的“懷孕期間”,通常指的是夫妻雙方發生性關系而造成的懷孕期間,對此理解上不存在歧義。此外,還包括女方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的懷孕期間,以及女方在婚后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導致的懷孕期間;
2、“分娩后一年內”的含義,所謂分娩,是指胎兒脫離母體作為獨自存在的個體的一段時期。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實,無論是順產還是剖宮產,也無論嬰兒娩出時是否死亡,分娩后一年內男方均不得提出離婚。即女方產后幼兒死亡或早產,仍應適用本條規定;
3、“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的含義,終止妊娠,即結束懷孕,是指母體承受胎兒在其體內發育成長的過程的終止,胎兒及其附屬物胎盤、胎膜自母體內排出是妊娠的終止。包括自然終止妊娠和人工終止妊娠,自然終止妊娠主要指胎兒患有嚴重疾病停止發育等,人工終止妊娠則指的是因意外懷孕、孕婦患有妊娠期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胎兒發育異常等需要人工終止妊娠。在醫學上,人工終止妊娠時,如胎兒已經發育成熟,可能成活。但結合前后文,本條規定的“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不包括胎兒成活的情形,如提前人工終止妊娠后胎兒成活,則應當認定為“女方分娩”,本條規定的終止妊娠僅指自然流產或人工流產。終止妊娠,對婦女的身心健康都會有很大的影響,婦女在此期間也應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1、原則上,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在此特定時間之外,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本條文只是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的時間,并未違反婚姻自由原則,也未剝奪男方的離婚請求權,也不涉及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實質性問題;
2、如法院未發現女方懷孕而判決離婚,宣判后女方發現懷孕而上訴的,經查明屬實后,二審法院應撤銷原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不必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3、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的,不受本條限制。本條規定的目的在于保護婦女、胎兒、幼兒的權益。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往往都是出于某種緊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對離婚及其后果已有思想準備,如不及時受理,可能更加不利于對孕、產婦和胎、幼兒的保護。在上述期間內,男女雙方自愿離婚也應準許;
4、解除同居關系不適用本條規定。同居關系與合法婚姻關系性質不同,同居關系僅是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狀態,而婚姻關系則是法律保護的男女共同生活狀態,男女雙方之間在身份關系、財產關系方面都與同居男女有很大不同。當事人選擇同居而非結婚,表明其并無意愿尋求法律保護同居關系,故對于男女一方僅主張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條規定只適用于具有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不適用于同居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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