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婚姻能申請離婚嗎
我國法律尊重婚姻自由原則,婚姻關系中的任何一方想要離婚,都可以申請離婚。包辦婚姻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若其中一方結婚時是受脅迫而被迫結婚的,其還可以申請請求撤銷婚姻;若不存在脅迫結婚的情形,則可以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 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父母能幫兒子起訴離婚嗎
原則上父母不能幫兒子起訴離婚,因為離婚需要基于夫妻關系的兩人的個人意愿,即婚姻自由,不能由父母進行干涉。但如果兒子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那么父母作為兒子的監護人,可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為進行離婚訴訟,這種是特殊的例外情況。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被父母包辦婚姻怎么起訴父母
1、首先,需提供受脅迫的證據。
2、其次,父母包辦婚姻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撤銷該婚姻。
3、最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規定包辦婚姻可以起訴嗎?
包辦婚姻可以起訴嗎? 依據我國 婚姻法 的規定,包辦婚姻是被禁止的,但并不能阻止包辦婚姻的行為發生,因包辦婚姻 結婚 的,可以 起訴離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 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婚姻無效 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屬無效婚姻: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 結婚登記 ,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 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兩個要件:第一,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第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結婚時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齡。 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 結婚年齡 。《婚姻法》規定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并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觸犯 刑法 的,應負刑事責任。 包辦婚姻怎么處理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包辦婚姻,也稱包辦強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者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包辦婚姻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在現實社會中,有及少數家長受封建余毒的影響,不顧兒女反對,仍然包辦婚姻,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應當嚴格禁止。 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而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后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準予離婚。 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見》第17條的規定:“屬于包辦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原則上是指一般的情況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變通。 綜合上面所說的,包辦婚姻是我國禁止的,強迫性的婚姻我國被視為可撤銷的婚姻,這完全是可以用法律的途徑來解決自己的問題,但是這種婚姻必須要在一年之內提起 訴訟 法院才會進行審理,所以,自己的婚姻自己做主,不要為了引合父母而做出錯誤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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