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婚前財產如何分配
(一)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離婚后一般歸個人所有。
(二)結婚后對婚前財產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三)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 夫妻共同財產 抵償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 夫妻個人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 夫妻約定財產制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妻離婚婚前財產分割嗎
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但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中法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三、婚前財產離婚是個人財產嗎?
婚前財產離婚時屬于個人財產,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會主動對個人財產進行調查的,除非一方向法院申請調查,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才會調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以上是為您整理的關于夫妻離婚婚前財產如何分配的內容, 綜上,婚前財產只能屬于個人所有。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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