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規定離婚的條件有哪些?按照新婚姻法規定,辦理離婚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經營婚姻 有困擾,點進全文讓情感專家 為你全面解析,讓你在情感路上從容坦蕩!
一、新婚姻法規定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新婚姻法規定離婚的條件是什么?新婚姻法對離婚條件的規定: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根據相關數據的顯示我國的離婚率在逐年的增加,這樣的情況下就會導致離婚的時候出現的問題也就會越來越多,在離婚的時候主要的問題就是關于財產分割以及孩子撫養權的題,在最新的婚姻法中有詳細的規定。
按照新婚姻法規定,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按照新婚姻法規定,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婚姻 是兩個相愛的人想要在一起一輩子之后選擇的結合,相信不到萬不得已,沒有人會愿意選擇離婚 。但是理想與現實總是有差距的,愛情總是很難在夫妻 長期相處的過程中依舊保持當初的模樣。所以婚姻法也就有了關于相關離婚的規定。
根據 婚姻法 相關規定,夫妻想要離婚必須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今天 小編要跟大家說的是新婚姻法中關于離婚條件的規定,究竟在什么情況下夫妻才能被法律允許離婚呢?讓我們來看一下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關于離婚條件的規定 :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挽回 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 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 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滿足以下條件法院一般會判離婚:,1.已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法院判決離婚了就證明已經離婚了,就不需要再拿離婚證了。,離婚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證離婚,另一種就是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兩種離婚的方式不同,但是結果是一樣的,都是解除夫妻關系的方式。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得到的是離婚證,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得到的是判決書或調解書。這兩種文書的效力是相同的,不需要辦理了離婚判決后,再辦理離婚證,如果說法院判決離婚,但是該判決書沒有生效,男女一方在此期間結婚的,那都是重婚。只有等到判決書生效之后才視為夫妻雙方正式離婚,而到民政部門的辦理離婚證當即就可以生效。,符合條件的,起訴二次基本上法院會判離。,1.如果能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一次也可以離婚;若第一次被判決離婚,半年后再起訴,第二次基本上都會判決離婚。,2.一審在六個月內結案,二審在三個月內結案,離婚案件一般會短一些,一審兩三個月結案了也是正常的。,3.可以委托別人起訴,也可以全權委托律師代理,但開庭時委托人必須出庭(特殊情況除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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