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如果存在家暴等違法事由的,那么一般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但很多時候法官也需要根據《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與相關證據來幫助案件的審理。只是家暴離婚需要什么證據呢?
一、家暴離婚需要什么證據
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為受害者應當盡早的收集和保存相關的證據,在發(fā)生家庭暴力的時候,是收集證據的最佳時機。如果時間過長,沒有及時保存相關證據,就可能導致證據的滅失,這對于事后的權益的保護和救濟都會造成不利。
1、證人證言;發(fā)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qū)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fā)生,那么可以盡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取證的方式進行。
2、在家庭暴力發(fā)生后,若曾經報過警,那么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時到醫(yī)院就診,醫(y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y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yī)院進行治療,那么治療時還會有醫(y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y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續(xù)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4、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lián)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lián)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并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么婦聯(lián)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fā)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5、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6、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么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采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7、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fā)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么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xié)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并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二、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
為了讓辦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能有一本專業(yè)的資源手冊,幫助其做好法律規(guī)則、性別平等理念、家庭暴力理論知識、審判組織保障等方面的準備,以利于提高辦案效率和分配正義的質量,更好地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最高人民法院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發(fā)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制度《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雖然是法官的辦案指南,但其受益主體并不限于法官。律師、當事人、研究人員以及所有關注家庭暴力司法救濟途徑的人士都可以從本指南中獲得自己需要的知識、教益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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