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明星出軌 離婚已經不是什么新鮮事了,在離婚率在蹭蹭上漲的同時,也可以發現在離婚過程中產生糾紛最多的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那么對于婚姻法財產分割如何?小編在下文詳細跟大家講解一下。
一、婚姻法財產分割
《婚姻法》里面夫妻財產約定的有效未作規定,不過夫妻財產約定既為身份財產合同,不僅要符合《民法通則》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也要符合《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雙方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財產約定,也可以在婚前就進行財產約定,但該婚前財產約定在婚姻關系正式成立之后才發生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財產約定的變更我國《婚姻法》未作限制應理解為不受限制,允許夫妻變更或撤銷其財產約定。
我國《 婚姻法 》17至19條對 夫妻共同財產 作了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都認為是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而對于共同所有的房子,《婚姻法司法解釋》作了以下規定: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 房屋所有權 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第二十一條 離婚 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 共同財產 時作出明確規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