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財產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法律分析:第一、約定財產制對法定財產制的效力。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約定財產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財產制,所以夫妻對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才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
第二、約定財產制的對內效力。約定財產制的對內效力是指該約定對夫妻雙方產生的拘束力。
第三、約定財產制的對外效力。約定財產制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雙方對財產所作的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能對抗第三人的,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約定財產制度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夫妻約定財產制正是基于夫妻約定財產關系產生的,是夫妻以契約、協議的方式決定婚前和婚后財產歸屬、管理、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的清償、婚姻解除時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約定財產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財產制,只有在當事人未就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所做的約定不明確、無效時,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財產約定書有法律效力嗎
有。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管轄,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已婚者還須提交結婚證書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關的財產證明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雙方或未婚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或婚后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受理。應當提交的材料:1、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護照等)。2、財產的產權證明。3、結婚或未婚證明。4、協議書草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財產約定效力是怎樣的
夫妻財產約定效力是怎樣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1)對內效力。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主要是指該約定對婚姻關系當事人的拘束力。
(2)對外效力。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財產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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