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管轄
離婚糾紛管轄如下:
1、離婚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情況下,離婚案件的管轄:
(1)特殊情況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如果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
3、被勞動教養;
4、被監禁。
(2)夫、妻離開住所地時的管轄;
(3)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情況下管轄;
(4)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5)華僑離婚案件的管轄;
(6)離婚當事人在國外時的離婚管轄;
(7)涉外離婚判決的承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離婚案件的地域管轄
離婚案件當事人去法院提起訴訟,需要確定哪個地方的法院有管轄權,即考慮地域管轄。筆者對此做了一些梳理。 1、民事訴訟案件地域管轄一般秉持"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亦然。 當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醫的除外。若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情況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2 條第1款"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在上述情況發生時,可以適用"被告就原告"的特殊地域管轄,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的,由軍事法院管轄。 4、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對于涉外的婚姻,管轄較為復雜,可以分為幾種情形分別處理: a.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練結,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登記結婚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B.在國外結婚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不于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C.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d、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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