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相比于協議離婚而言,訴訟離婚是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與精力的,最快也需要三個月才能離婚,長的話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一、法院訴訟離婚需要多久離婚的案件如果適用簡易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能審結;若適用普通程序,時間則更久一些,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則可能會更長。《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就指定3個月,不能延長時間。二、起訴離婚一方失蹤法院會怎么判首先,宣告失蹤是離婚的理由之一,宣告失蹤不是離婚訴訟的前置程序,因此,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依然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對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到法院,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用公告方式送達。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關系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其次,法院對于起訴書、通知舉證和開庭日期等送達公告期是60日,判決后對判決書送達公告期還需要60日公告期。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案件,訴訟期限大大延長了,一般的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在三個月內結案,適用普通審理程序的,也會在六個月內結案,而離婚訴訟的被告失蹤或下落不明的,加上公告期計算至少需要六個月才能結案。最后,法院的審理結果。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公告送達后,被告仍未找到,就要缺席判決。但判決結果并不是一定要判決離婚,人民法院還要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還應當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果一方(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蹤滿兩年的,人民法院會判決離婚;對于下落不明或失蹤未滿兩年,又沒有其它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人民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法院會有以下幾種情況:1、只審理判決離婚事宜,而對夫妻共同財產既不做審查,也不做判決。2、只對財產進行簡單審查,主要是根據原告的陳述來確認,而不做具體核實,也不做分割處理。3、對財產做出明確判決,對下落不明當事人所享有的部分作為子女撫養費判給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三、如何申請離婚財產保全1、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并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2、處于預防財產損失。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采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3、保全限于爭議財產。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4、申請的法院。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5、不動產的保全。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6、法院裁定財產保全。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離婚的案件如果適用簡易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能審結;若適用普通程序,時間則更久一些,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則可能會更長。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