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調解書在簽字之前當事人有權予以反悔。簽字后的離婚調解書若當事人能證明調解內容違背當事人真是意思表達,或者調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審事由,也可以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撤銷離婚調解書。但一般只能就財產分割問題改判,離婚部分不予改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調解后反悔可以:夫或妻一方戶籍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手續。
從財產關系上來講,調解書中所涉及的財產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違約時,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以方是協議離婚的,離婚后一方對財產部分反悔的。
如果是因為當時受欺詐、或者脅迫原因簽訂的,不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那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來撤銷,并且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的,或者過一年時效的,都無法實現撤銷的目的了。
離婚
離婚(divorce)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中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后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一、生效后的離婚協議還能不能反悔
生效后的離婚協議一般不能反悔。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可以反悔。夫妻協議離婚時,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同時必須向民政部門提供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應當對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夫妻債權、債務承擔等問題達成明確、一致的約定。雙方一旦辦理完離婚手續,男女雙方均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對婚內財產進行分割,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反悔。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于任何一方來說,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現實生活中,個別當事人出于急于離婚方面的考慮,可能會在財產分割方面向對方當事人做出一些讓步,甚至是較大的讓步,這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
二、協議離婚需要的材料包括哪些
協議離婚需要的材料包括: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三、民法典規定協議離婚是否有冷靜期
協議離婚有冷靜期,時間一般是一個月。離婚冷靜期一般指的是,在夫妻離婚時,政府的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提出撤回離婚登記的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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