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四種: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一、婚姻無效的情形之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的這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因此民法典明確規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無效。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由于我國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以及遺傳學理論,凡是屬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均屬無效婚姻。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應當包括擬制直系血親,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雖然擬制血親沒有血緣關系,但由于倫理觀念和風俗習慣,以及從保護養子女、繼子女的原則出發,具有擬制血親的男女雙方禁止結婚。
三、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結婚當事人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和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認定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民法典規定這是禁止結婚的,如果當事人已經進行結婚登記,則該婚姻為無效婚姻。
四、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如果一方或雙方未達到該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其婚姻則屬于無效婚姻。法定結婚年齡在少數民族地區會有不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結合本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的無效婚姻只有三種情形: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未到法定婚齡。并不存在四種情形,如果有禁止結婚的疾病,那不屬于無效的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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