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時有哪些見證人要求
立遺囑見證人必須滿足如下相關要求:見證人不得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民法典對遺囑的新規定
民法典對遺囑的新規定具體如下:
1、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2、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3、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4、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5、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6、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7、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有法律效力的遺囑須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備遺囑能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4、遺囑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綜上所述,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多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誰可以做遺囑見證人?
我國遺囑類型主要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打印遺囑以及公證遺囑六種。其中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打印遺囑都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行。那么,可以找誰當見證人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因此,以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打印遺囑這幾種方式立遺囑的時候,需要慎重選擇遺囑見證人,不要因為必有的疏忽而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見證人身份要求
遺囑見證人的條件:
1、不能為不具有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即見證人不得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不能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其具有利害關系的人;
3、其他條件。
遺囑見證人的資格要求如下:
1、遺囑見證人應當為具有見證能力的人,即具有見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見證人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其具有利害關系的人;
3、法律規定的其他遺囑見證人的資格要求。
遺囑代書人可以是親屬嗎?
親人一般是不可以代寫遺囑的。遺囑人想找人代寫遺囑的,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同時見證人不得是以下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因此親人一般都是跟繼承人有關系的,不可以作為見證人,也就不可以為遺囑人代寫遺囑,必須找一個信任的,并且可以作為見證的人來代寫遺囑。
遺囑見證人條件有,具體如下: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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