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喪失繼承權有如下情形: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2、故意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3、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4、喪失繼承權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喪失繼承權 : 1、有意 殺害被繼承人 的繼承人有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做法,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應當掠奪其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既包括 法定繼承人 殺害遺愿繼承人,也包括遺愿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步驟繼承人殺害第二步驟繼承人,也包括第二步驟繼承人殺害第一步驟繼承人。根據司法解釋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以遺愿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能夠確認遺愿無效。 3、拋棄被繼承人或者凌虐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1)拋棄被繼承人,是指對無勞動本領又無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有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對拋棄被繼承人的,不顧情節可否嚴重,都應當掠奪其繼承權,但繼承人如確有悔改表示且被拋棄人在生前表示寬恕的,能夠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凌虐被繼承人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從身體上或精神上進行摧殘或者折磨。凌虐被繼承人情節可否嚴重,能夠從實施凌虐做法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而定,如果凌虐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若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且被凌虐人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虛構、修改或者銷毀遺愿情節嚴重的 (1)虛構遺愿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制造假遺愿 (2)修改遺愿是指改變被繼承人所立的遺愿內容 (3)銷毀遺愿是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愿毀滅。根據司法解釋,如果繼承人虛構、修改或者銷毀遺愿,侵害了短缺勞動本領又無生活來源的人的繼承人的利益,并導致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為情節嚴重。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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