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了房產繼承糾紛怎么處理最好?
您好,兩點看法:
1、既然是遺產繼承,那肯定是親人才有爭奪的權利,這個時候的親人都會變成仇人,親情何價?當然每個人看上去都可能有必爭的理由,但總找不到放棄的理由,為什么?
2、這點也是最不好的一點,為什么人在生前不把自己的遺產處理好,等到人死后還要連累其他人,如果生前把自己的所有遺產都一一處理好了,死后就不會有人因為自己生前的錯誤而導致家不成家,親人生死不相往來,勞民傷財(律師費、法院訴訟費),這都是人生前的錯誤導致的。害人的人居然是個死人。
當然有人因為意外導致身故,但就算是個成人,都應該思想成熟一點,特別是有家庭負擔的人,應該把意外死亡考慮在內。你能和你的伴侶講以后會怎樣怎樣,為什么不能談死后怎樣怎樣呢?
望采納!#您好,解決途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后,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愿接受的協議,然后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愿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后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愿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于有關當事人的自愿行為,因此處理后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于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于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于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后,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后,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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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糾紛如何解決?
1、自行協商解決;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所謂遺產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后,因爭執死者的遺產而發生的糾紛。比如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產分配份額等發生爭議,都屬于繼承糾紛的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繼承并且有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遺產繼承并且有債務糾紛,繼承人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關于遺產繼承并且有債務糾紛如何處理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遺產繼承并且有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1、遺產繼承并且有債務糾紛,繼承人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二、遺產繼承糾紛訴訟管轄是什么 1、遺產繼承糾紛訴訟管轄是指具有遺產繼承管轄權的法院,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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