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經公證,是受法律保護的,擁有法律效力。其它遺囑形式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與其他幾種形式的遺囑效力相同,并且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遺囑公證指的是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遺囑不是要去做公證才有法律效力。遺囑的生效條件并不包括公證,公證只是起到加強遺囑的法律效力的作用。遺囑的生效條件為:
1、遺囑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及民事權利能力;
2、遺囑不違反法律規定;
3、遺囑應當能夠體現當事人真實意愿。
《遺囑公證細則》第四條
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
第五條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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