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的法律效力:
1、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2、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相遺產分配原則的限制。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手寫遺囑有法律效力,即使不公證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公證后的法律效力要大于其他類型的遺囑。手寫遺囑要滿足以下條件才有效:
第一、遺囑只能處分被繼承人死亡時合法遺留的個人財產,而不能處置他人財產。
第二、遺囑內容要明確具體。包括遺產范圍、遺產處置方式要明確具體,繼承人要明確具體,繼承人是遺囑的主要權利人,不能用昵稱、別名進行稱呼,最好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便與識別的身份標識。
第三、手寫遺囑在書寫時要求被繼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自己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認知與了解。
第四、手寫遺囑要求被繼承人親自書寫,內容也是要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
第五、遺囑內容本身不能夠附生效條件,否則所附的條件將會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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