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人包括三部分:
第一,法定繼承人: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應作為第一順序遺產繼承人。
第二,遺囑繼承人:
僅僅限于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多數人,如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先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以及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等。
第三,受遺贈人:我國繼承法第16條第3款的規定,公民也有權把自己的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種人可能是與被繼承人無任何親屬關系的公民。
拓展內容:遺屬(拼音:yíshǔ):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有以下幾種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形式立的遺囑;口頭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頒布于改革開放剛剛開始的198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誕生,將使中國的財產繼承制度走向法制比較健全的軌道。
由于繼承法是民法的一個重要的單行法,涉及家家戶戶、男女老幼,因此,繼承法的頒布實行,為億萬中國人民所關心,并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詞條(遺屬網頁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網頁鏈接)
遺囑繼承不包括以下人員:
1、遺囑明確表示不得繼承或者遺囑既沒有規定也不是法定繼承人的人;
2、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3、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4、遺棄被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的;
5、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的;
6、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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