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一)遺產繼承順序:,根據我國《民法典》繼承編的相關規定,遺產人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養女、繼子繼女)、父母(指親生父母、養父養母、繼父、繼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遺產應當由此順序繼承人繼承或分配繼承;對于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遺產則由遺產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分配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指:死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和姐妹。,(二)遺產分配原則:,一般情況下,遺產由死者的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但如果情況有特殊,那么遺產可以不平均分配。這里的特殊情況有:,1、順序繼承人中,如果有因年邁、未成年、殘疾、疾病等缺乏或沒有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基本物質生活的,在財產分配上,應當多分配,以此照顧。,2、遺產人過世之前,在相同具有法定贍養義務、撫養義務的各個遺產順序繼承人中,相對更多的盡了義務,負責了遺產人的主要生活需求以及更多的對遺產人付諸了照顧和陪伴,這種情況下,遺產應當酌情多給予分配。,3、對遺囑人有法定的贍養、撫養義務的繼承人,在遺產人生前并未對其盡到義務的,在有贍養、撫養條件下不盡法定義務的,應當酌情對其少分配或者不分配遺產。,4、同一繼承順序下,繼承人之間互相協商同意,對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的,可憑意愿分配。,在我國,繼承分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種。遺囑繼承就是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來處理他所遺留的財產。而法定繼承則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和分配辦法對遺產進行繼承,這種繼承是按照法律規定的先后順序來進行的。,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遺產繼承的順序是按照法律規定,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在遺囑、遺贈中有指定遺產繼承人的,其財產可以由遺囑繼承人、受贈人繼承。如果被繼承人沒有遺囑、遺贈,而其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財產歸集體所有。如果其生前是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無業城鎮居民,其遺產則收為國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對于繼承所得的房產,在我國尚未規定遺產稅的前提下是不用交納稅費的,但是繼承也要辦理公證手續,需要交納有關公證費用。,具體交納辦法是,持雙方的繼承、贈予公證書,連同、身份證、戶口本(暫住證)、夫妻雙方共同出讓等證明,到地稅局直接辦理完稅手續。需提交材料:,1.房屋所有權證;,2.贈與雙方(包括贈與方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場,需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4.房地產贈與申請審批書;,5.贈與公證書;,6.產權界定卡復印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