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依法無償劃撥給農民建房的。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一、宅基地房屋可以繼承嗎
宅基地房屋可以繼承。
首先 宅基地使用權 的取得方式其中之一是可以通過集體組織成員內部的轉讓以及繼承獲得的宅基地。
其次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使用宅基地,包括建設個人住宅以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其他建筑物或者設施。根據不動產“地隨房走,房隨地走”的原則,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其之上的宅基地建筑物也可以一并繼承。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條件
依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如果轉讓給村外人員的,該受讓人必須在本村落戶并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此外,受讓人的宅基地的總面積有一定的限制,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如果根據上述法律條文的規定, 繼承人 要繼承 被繼承人 的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須為該村的農村戶口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但此處需要注意的是根據2020年9月印發的《自然資源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明確了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即城鎮戶口也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三、《民法典》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關法律規定
1.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2.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3.第三百六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4.第三百六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根據不動產“地隨房走,房隨地走”的原則,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其之上的宅基地建筑物也可以一并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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