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贈與合同 與遺贈的區別
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作出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后,即可予以實施的合同;而遺贈則是由遺贈人生前作出,在其死后方可實施的一種意思表示;
2、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受贈人之間的合意,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而遺贈則是遺贈人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需受遺贈人的同意即可成立。
二、遺贈的概念及其法律特點
遺贈是遺囑人用遺囑的方式將個人財產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贈給國家、集體或 法定繼承人 以外的人的一種法律制度。是遺囑人以遺囑處分其遺產的一種方式。遺贈財產的人叫遺贈人,承受遺贈財產的人叫受遺贈人或遺贈受領人。
遺贈的法律特點:
( 1)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只要將遺贈內容載入遺囑,不需要遺贈受領人同意即可產生法律效力。但遺贈受領人可以拒絕接受,也可以放棄受遺贈。拒絕接受或者放棄后,該項被放棄的遺贈由其他繼承人按比例分配。
(2)遺贈人只能是自然人,遺贈受領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作為遺贈受領人的自然人必須是 法定繼承 人以外的人。
(3)是死后法律行為。即遺贈人生前所為的遺贈行為只有到他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遺贈受領人才有權取得遺囑中所指定的遺贈給他的遺產。
(4)是一種無償法律行為。遺贈人只能通過遺贈給受遺贈人帶來某種財產利益。只有當遺產中的利益大于債務時,遺贈人方可將全部或部分遺產贈與受遺贈人,以使其最終獲得利益。
(5)不能代理。遺贈必須由遺贈人本人用遺囑的形式直接進行意思表示。
三、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是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讓給他方所有所有的當事人 ;表示接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稱為受贈人;當事人所轉讓的財產,稱為贈與物。
贈與合同有下列法律特征:
1、贈與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贈與合同必須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才能成立。一方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無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無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均不成立。正是這一特征,是贈與合同區別于遺囑。
2、贈與合同以轉移贈與物的所有權于受贈人為目的。贈與是對財產歸屬的一種處分行為,其目的是贈與物的所有權從贈與人處轉移至受贈人處。贈與合同的成立,將導致贈與物所有權的轉移。
3、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負有轉移贈與物的所有權給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則僅享有接受贈與物的權利,并不承擔對價性義務。
4、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贈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贈人是沒有對價格給付條件的,受贈人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無須支付對價。
5、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把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與傳統觀點把贈與合同定位于實踐合同不同。按照《民法典》,贈與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需將贈與財產交付受贈人,合同即告成立。綜上所述,贈與合同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意思合意,但是遺贈只需要遺贈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一、遺贈,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予國家、社會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二、遺贈的特征有:
遺贈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遺贈必須采取遺囑的五種法定方式之一。
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遺贈人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遺贈人用遺囑表明了遺贈的意思,在意贈人死亡后,就發生法律效力。
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如不得以遺贈方式逃避其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遺贈還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遺贈的標的僅僅是財產上的權利,不能是遺贈人財產中的義務。但遺贈可以附義務,如果受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贈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遺贈是遺贈人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接受遺贈的權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受遺贈人先于遺贈人死亡,則該遺贈無效。但是,如果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已明確表示接受遺贈,則雖然其在遺產分配前死亡,他接受遺贈的權力可以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