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不是要去做公證才有法律效力。遺囑的生效條件并不包括公證,公證只是起到加強遺囑的法律效力的作用。遺囑的生效條件為:
1、遺囑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及民事權利能力;
2、遺囑不違反法律規定;
3、遺囑應當能夠體現當事人真實意愿。
《遺囑公證細則》第四條
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
第五條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一)、自書遺囑的生效條件
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親自簽名,然后注明年月日。注意:不能由他人代寫或記錄;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簽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
(二)、代書遺囑的生效條件
代書遺囑是因遺囑人由于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需注意以下幾點:1、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2、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要點,然后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代為書寫,寫成書面遺囑后,代書人向遺囑人宣讀。代寫人不能是見證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等法律規定的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人。3、必須注明年月日,并由代寫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三)、錄音遺囑的生效條件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機錄下的自己的口述遺囑。進行錄音遺囑時,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可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經過見證的錄音磁帶應封存起來,注明年月日,遺囑人與見證人在封條上簽名。
(四)、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
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在生命遭遇威脅的情況下口授他人的遺囑。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的情況下設立的,如在前線作戰、船舶遇險、飛機失事、遭遇臺風、地震洪水等。設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見證的方式,可以事后做書面或口頭證明。對口頭遺囑當場作出書面記錄的,要注明年月日,并由記錄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用了其他形式設立遺囑的,則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五)、公證遺囑的生效條件
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公證機關是我國專門辦理證明法律行為及有法律意義文件和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行政機關。因此,公證遺囑是方式嚴格、內容真實、證據力較強的一種遺囑形式。辦理公證遺囑一般由遺囑人在公證員二人面前,親筆書寫遺囑,簽名蓋章,并注明年月日。也可以由公證人員代為記錄遺囑,并由其整理成書面遺囑后向遺囑人宣讀,在遺囑人確認無誤后,有記錄的公證員二人和遺囑人簽名,注明地點和年月日。
老人遺囑的生效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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