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要求:由遺囑人自己親筆書寫,遺囑內容是如何處分自己的個人財產及本人財產的說明,遺囑全部寫完后要在遺囑上簽上本人的名字,并標注好時間(年、月、日)。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大家都知道,如果想要分配自己的財產,遺囑是很重要的一種方式,一般我們在寫遺囑的過程中,可以請律師寫,也可以自己寫,但是自己寫的話也要注意,寫的遺囑是需要生效條件的。
一、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并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其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
因此,自書遺囑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二、口頭遺囑訂立的程序
1、遺囑人當著兩個以上可以當見證人的人,口述遺囑內容。
2、由見證人中的一個人作記錄。但不必向代書遺囑一樣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如無法作記錄,則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
3、見證人必須記錄口頭遺囑的年、月、日、時及地點;如不能記錄的,必須牢記。
4、如情況允許,則記錄人、見證人應簽名或按手印。
三、口頭遺囑訂立的情形
1、在危急情況下訂立的。
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口述的,因情況緊急而無其他記錄方式的遺囑。怎么樣的情況才算是危急情況?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為身體疾病的原因或者是處于戰爭狀態,隨時都有生命危險或者是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只能以口頭遺囑的方式來確立遺囑,無法或者無能力采用其他的遺囑形式。
2、有兩個或者以上的見證人在場。
兩個或者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在場是指在訂立遺囑的場合,時間和地點都要與遺囑人一致。而見證人并不是隨便兩個人都能承當的,至少見證人要有見證的能力即有完全行為能力人,能夠有證明和作證的能力。此外,為了保障口頭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見證人必須是除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等受益者外的無利害關系人,受益人能夠獲得遺產,與見證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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