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遺產繼承順序是怎樣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在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下遺囑或者所立遺囑無效等情形下,就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分配遺產。
法定繼承人以及繼承順序如下所示:
第一順序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含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具有撫養義務的繼子女。父母,既包括生父母,也包括養父母和具有扶養義務的繼父母。
第二順序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既包括父母相同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具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需要繼承房產時,首先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則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對房產進行繼承。
遺產繼承房屋的步驟是怎么樣的?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 《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有遺囑直接按照遺囑當中所規定的
法律依據:
《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遺產繼承順序是什么
步驟/方法
法定繼承遺產的順序
1、繼承遺產的排位指的就是,當被繼承人身故以后,依法繼承其財產的人的排名順序。
首批次排位:法定的夫妻關系中的另一方、當事人的孩子、當事人的父母。
次批次排位:當事人的親生兄弟姐妹、自己的爺爺奶奶、姥姥姥爺。
2、法定的繼承流程開啟以后,首先由首批次繼承人繼承,次批次繼承人不能參與。若并無首批次繼承人的,才可以由次批次繼承人參與。
《繼承法》第十二條特意表明了:如果自己的丈夫已經身故的兒媳,對于男方父母;自己妻子已經身故的女婿,對于女方父母,做出了最重要的養育行為的,也會被作為首批次繼承人,并且享有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同樣的分配權利。
在遺產繼承這一部分,如果死者在世時在遺囑中對繼承人和繼承順序有相關的規定,那么在繼承遺囑時就按照遺囑的規定進行。
遺產的分配比例
在《繼承法》第十三條中對如何進行公平的比例分配做出了相當嚴肅的說明,一般來說要從兩方面進行解析:
1、當同一批次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每個人所繼承的財產應該是相同份額的,并不存在差別。這是最普通的在繼承法中所規定的事項,但是這也是在沒有極其特殊的情況發生時所規定的順序。
2、在特殊的情況下,每個人的分配金額可能會有差別。根據據相關法律表明,特殊情況主要有:
(1)在日常生活中特別困難,而且自身很難有勞動力得到經濟來源的繼承人,在進行財產分配時應酌情多分配一些份額。在這里,生活困難和自身勞動力差是必要的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時有這兩種情況才能被酌情多進行一些分配,而且是需要強制執行的。但是繼承人不得因為有此項規定就假裝自己符合該規定,以謀求更高的分配比例,如果經過調查核實,是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的。
(2)對于被繼承人身故之前,有其他人對其行使了最主要的照顧義務的,或者是法定繼承人中有人與被繼承人長時間在一起生活的,在進行遺產分配時,可以多分配一部分給他。但這不是強制性規定,必須由其他繼承人商議同意后才能進行,如果不同意法律上也沒有具體支持的依據。
(3)對于自身有條件對于被繼承人生前能夠進行撫養的,卻沒有盡到自身的養育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是可以不對其進行分配或者少分配一給他,這是法律規定的撫養義務的原則性問題。
3、不管是在哪個批次中的繼承人,符合了以下條件之一的,理應少分或者不能參與遺產分配
(1)繼承人自身有能力卻不盡到撫養義務的。
(2)通過所有繼承人一致商議可以自行決定分配比例的。
遺產繼承公證流程
遺產繼承公證流程:
1、當事人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
2、公證機構依法審查申請材料;
3、經審查通過的,由公證機構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一、遺產分配方式有:
1、法定繼承。法定繼承又稱無遺囑繼承,即在被繼承人無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人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的遺產繼承方式。
2、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進行繼承的一種方式。
3、遺贈。是指自然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個人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送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國家、集體組織的一種遺產處理方式。
4、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生前與扶養人訂立的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并于遺贈人死亡后享有按約取得其遺產權利的協議。
二、遺產繼承手續需要辦理如下:
1、繼承人明確表示繼承財產;
2、繼承人可以選擇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3、如果繼承的財產涉及到房產,則繳納相關稅費;
4、攜帶個人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等材料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過戶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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