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是可以撤銷的。遺囑人去公證機構辦理公證遺囑的,訂立之后,可以向公證機構撤回自己的遺囑內容,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撤銷遺囑,比如遺囑人可以重新訂立一個有效的遺囑,并且遺囑的內容與公證遺囑的內容是向抵觸的,就會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而且遺囑人還可以實施與公證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這個也是視為撤銷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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