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 可以是 法定繼承人 、指定的 遺囑繼承人 是 法定繼承人以外 的人、共同遺囑執行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 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遺囑執行人是指執行遺囑內容,將遺囑付諸實施的人。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分為三種: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第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未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遺囑執行人可使遺囑人的遺囑依法得以完全實現,同時可以使遺產的分割得以順利進行,避免紛爭。除遺囑中另有特別規定外,遺囑執行人可執行下列事務:(一)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二)清理遺產;(三)管理遺產;(四)訴訟代理;(五)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六)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七)排除各種執行遺囑的妨礙;(八)請求繼承人賠償因執行遺囑受到的意外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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