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有哪些?
代位繼承人 的范圍僅限于 被繼承人的子女 的直系晚輩血親,包括: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 繼承的遺產 份額,如果被代位繼承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 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權必須具備的條件
適用代位繼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3)代位繼承人有兩類: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繼承人須為直系晚輩血親,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繼承人須為兄弟姐妹的子女。這兩類人之間有很大的區別:首先,直系晚輩血
親排除了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者直系長輩血親,同時,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其次,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則限定了代位人須為被代位人的子女,此處的子女為《民法典》第1127條第3款規定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被代位繼承人基于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
(5)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從法律規定來看,《民法典》擴大了繼承范圍,將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都納入了繼承范圍。但這種繼承,同時需要滿足以下兩個特定的條件:(1)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已去世,也
就是配偶、子女,父母都先于被繼承人死亡;(2)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只有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被繼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才能繼承遺產,所以不存在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會奪走自己孩子財產的情況。
這條法律的規定,是防止沒有繼承人,從而盡可能擴大繼承的范圍。
代位繼承需要什么條件?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和其繼承人死亡的,其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比如母親先于外婆、外公過世,屬于母親依法繼承外婆、外公的遺產份額,應當由其子女來代位繼承,也叫直接繼承。
法律分析
遺產的繼承如有遺囑的從遺囑,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繼承權男女平等,繼承主要有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又稱間接繼承、承租繼承。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叫代位繼承權。若母親先于外公和外婆去世,如果母親享有對外公外婆的繼承權的話,子女作為母親的晚輩直系血親,是有權利繼承外公和外婆的遺產的。如果外公和外婆沒有留下遺囑指定繼承的話,那么根據法律規定,外孫子女是遺產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的,還有權直接分得屬于外孫子女的那部分遺產的,可以以外孫子女的身份直接繼承外公和外婆的遺產,既是可以得到兩部分的繼承遺產。前提是外公和外婆沒有留下遺囑指定具體某個人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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