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婚姻法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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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7最新婚姻法全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xiāng)人民政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nóng)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臺灣地區(qū)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三條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yè)務培訓,經(jīng)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第二章結婚登記
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經(jīng)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護照;
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非雙方自愿的;
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guī)定。
第九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jīng)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第三章離婚登記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本人的結婚證;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項、第項規(guī)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xié)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未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
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第十四條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shù)交橐龅怯洐C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guī)定。
第四章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登記證
第十五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guī)定。
第十六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后,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fā)結婚證、離婚證。
第五章罰則
第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
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fā)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
違反前款第項規(guī)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于駐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
第二十條本條例規(guī)定的婚姻登記證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規(guī)定式樣并監(jiān)制。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領結婚證、離婚證應當交納工本費。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fā)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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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中國婚姻家庭法全文
婚姻關系是夫妻兩人共同經(jīng)營的結果,當然,小編溫馨提醒您,夫妻間的婚姻家庭關系同時也受道德與法律的監(jiān)督。今天小編將與大家分享 2017 年中國最新的 婚姻法全文,如果你在婚姻中遇到了難題,想要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妨翻閱中國婚姻法,為自己的婚姻關系尋找到一個可靠的依賴!
2017 年中國最新婚姻家庭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后,根據(jù)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六章
第五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shù)孛褡寤橐黾彝サ木唧w情況,制定變通規(guī)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guī)定,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區(qū)制定的變通規(guī)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第五十一條本法自1981 1 1 日起施行。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發(fā)展歷程
1950 5 1 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1950 年誕生:1950 4 13 日,新中國的第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誕生了,當年5 1 日起正式執(zhí)行。這部法律實行了一夫一妻、保護婦女和兒童權益的新婚姻家庭制度。
1980 年修訂:30 年后,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對1950 年制定的《婚姻法》作了修訂,通過了現(xiàn)行《婚姻法》。增加了實行計劃生育的規(guī)定。
2001 年修訂:2001 4 28 日九屆人大常委會修訂1980 年婚姻法,原婚姻法37 條,修改后增加到51 條,共修改了33 處。修改后的婚姻法,加大對重婚等行為的遏制力度,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遏制“ 包二奶” ,禁止 家庭暴力,確立無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的規(guī)定,同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新《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了“ 家庭暴力” 的概念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x0d\x0a根據(jù)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正\x0d\x0a\x0d\x0a第一章總則\x0d\x0a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x0d\x0a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x0d\x0a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x0d\x0a上世紀八十年代,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雙方應遵守國家相關政策實行計劃生育。\x0d\x0a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x0d\x0a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x0d\x0a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x0d\x0a\x0d\x0a第二章結婚\x0d\x0a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x0d\x0a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x0d\x0a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x0d\x0a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x0d\x0a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x0d\x0a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x0d\x0a第九條登記結婚后,根據(jù)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x0d\x0a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x0d\x0a重婚的;\x0d\x0a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x0d\x0a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x0d\x0a未到法定婚齡的。\x0d\x0a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x0d\x0a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chǎn)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x0d\x0a\x0d\x0a第三章家庭關系\x0d\x0a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x0d\x0a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x0d\x0a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chǎn)、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x0d\x0a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x0d\x0a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x0d\x0a工資、獎金;\x0d\x0a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x0d\x0a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x0d\x0a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x0d\x0a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x0d\x0a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x0d\x0a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x0d\x0a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x0d\x0a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x0d\x0a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x0d\x0a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x0d\x0a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x0d\x0a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以及婚前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x0d\x0a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以及婚前財產(chǎn)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x0d\x0a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x0d\x0a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x0d\x0a一方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時,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yǎng)費的權利。\x0d\x0a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x0d\x0a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x0d\x0a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yǎng)費的權利。\x0d\x0a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x0d\x0a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x0d\x0a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x0d\x0a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chǎn)的權利。\x0d\x0a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chǎn)的權利。\x0d\x0a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x0d\x0a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x0d\x0a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yǎng)關系。養(yǎng)父母和養(yǎng)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guī)定。\x0d\x0a養(yǎng)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yǎng)關系的成立而消除。\x0d\x0a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x0d\x0a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guī)定。\x0d\x0a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jīng)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yǎng)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jīng)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yǎng)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yǎng)的義務。\x0d\x0a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jīng)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yǎng)的義務。由兄、姐扶養(yǎng)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yǎng)的義務。\x0d\x0a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x0d\x0a\x0d\x0a第四章離婚\x0d\x0a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chǎn)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x0d\x0a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x0d\x0a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x0d\x0a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x0d\x0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x0d\x0a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x0d\x0a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x0d\x0a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x0d\x0a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x0d\x0a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x0d\x0a第三十三條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x0d\x0a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x0d\x0a第三十五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x0d\x0a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x0d\x0a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x0d\x0a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yǎng)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yǎng)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x0d\x0a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x0d\x0a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xié)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xié)議或判決原定數(shù)額的合理要求。\x0d\x0a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x0d\x0a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x0d\x0a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x0d\x0a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chǎn)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x0d\x0a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jīng)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x0d\x0a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x0d\x0a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chǎn)不足清償?shù)模蜇敭a(chǎn)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x0d\x0a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chǎn)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x0d\x0a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x0d\x0a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x0d\x0a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x0d\x0a第四十四條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x0d\x0a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的判決。\x0d\x0a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x0d\x0a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x0d\x0a重婚的\x0d\x0a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x0d\x0a實施家庭暴力的\x0d\x0a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x0d\x0a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chǎn)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x0d\x0a人民法院對前款規(guī)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x0d\x0a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zhí)行有關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財產(chǎn)分割、遺產(chǎn)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xié)助執(zhí)行的責任。\x0d\x0a第四十九條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x0d\x0a\x0d\x0a第五章附則\x0d\x0a第五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shù)孛褡寤橐黾彝サ木唧w情況,制定變通規(guī)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guī)定,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區(qū)制定的變通規(guī)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x0d\x0a第五十一條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x0d\x0a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中國婚姻家庭2023新規(guī)定
中國婚姻家庭新規(guī)定 《民法典》第四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八百一十八條 因婚姻家庭產(chǎn)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編。 第八百一十九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百二十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八百二十一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 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八百二十二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 結 婚 第八百二十三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組織、個人加以干涉。 第八百二十四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八百二十五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八百二十六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 登記。 第八百二十七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jù)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八百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齡的; (四)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 第八百二十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 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八百三十條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一年內提出。 第八百三十一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chǎn)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jié) 夫妻關系 第八百三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 第八百三十三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八百三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chǎn)、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八百三十五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八百三十六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時,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yǎng)費的權利。
第八百三十七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fā)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 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八百三十八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chǎn)的權利。 第八百三十九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八百四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八百四十條 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損害賠償和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者妻一方的財產(chǎn);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第八百四十一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以及婚前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八百三十九條、第八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以及婚前財產(chǎn)的約定,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 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清償。 第八百四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chǎn):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的。 第二節(jié) 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八百四十三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 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yǎng)費的權利。 第八百四十四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百四十五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八百四十六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不因 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八百四十七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chǎn)的權利。 第八百四十八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 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費。 第八百四十九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 第八百五十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第八百五十一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jīng)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 撫養(yǎng)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jīng)死亡或者子 女無力贍養(yǎng)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yǎng)的義務。 第八百五十二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jīng)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yǎng)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yǎng)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 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yǎng)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根據(jù)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婚姻法全文共六章,包括總則、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人身關系、財產(chǎn)關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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