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遺產繼承公證的流程是什么?
1、申請與受理。
(1)申請。《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公證處受理后,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并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2、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3、出具公證書。
二、公證處不予公證的情形有哪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2、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4、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5、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如果遺產繼承有遺囑,那應該立遺囑人自己到公證機構申請公證,沒有遺囑的,是法定繼承人之間簽的遺產分割協議,對遺產分割協議辦理公證的話,應該由簽協議的各位繼承人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遺產繼承公證流程:
1、當事人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
2、公證機構依法審查申請材料;
3、經審查通過的,由公證機構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一、遺產分配方式有:
1、法定繼承。法定繼承又稱無遺囑繼承,即在被繼承人無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人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的遺產繼承方式。
2、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進行繼承的一種方式。
3、遺贈。是指自然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個人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送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國家、集體組織的一種遺產處理方式。
4、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生前與扶養人訂立的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并于遺贈人死亡后享有按約取得其遺產權利的協議。
二、遺產繼承手續需要辦理如下:
1、繼承人明確表示繼承財產;
2、繼承人可以選擇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3、如果繼承的財產涉及到房產,則繳納相關稅費;
4、攜帶個人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等材料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過戶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遺產繼承公證需要以下材料:第一,被繼承人與繼承的身份關系證明,以及身份證明;第二,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第三,遺產所有權證明;第四,如果有遺囑提供遺囑;第五,當事人需要親自去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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