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協議解除收養程序,適用這一程序的前提條件是:收養當事人雙方已自愿達成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即收養當事人雙方已就解除收養關系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既包括口頭形式的協議,也包括書面形式的協議。但是,由于解除收養關系也和成立收養關系一樣,是一種變更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也應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訴訟解除收養程序,即收養當事人(收養人、送養人或已成年的被收養人)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除收養關系的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一、收養關系是否可以解除
收養關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終止。那么,終止收養關系的途徑和手段是什么呢?收養關系的解除、收養證書的解除、收養無效的聲明,都可能導致收養關系的終止。解除收養協議的首要條件是當事人的協議。收養人只要取得養子的同意就可以了;收養的子女尚未成年的,養父母或者原監護人同意,養子女有辨認其身份的能力。
協議的通過可以通過公證或者登記手續辦理。第二種是在一方的要求下釋放的。一方提出解除收養關系,另一方不同意或者雙方同意解除收養關系,但因財產和生活問題發生爭議的。一般來說,人民法院可以在訴訟程序中受理有關部門的調解。中國收養法第十七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收養子女關系惡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因某種原因不能維持收養關系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解除收養關系。取消后,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也將被取消。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1115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不能共同生活的。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起訴人民法院。
二、收養關系解除后的贍養義務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事實上,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在形成了收養關系之后,特別是養父母,并沒有隨時隨意解除收養關系的這種權利。而解除收養關系也并不意味著就必須要分割財產,養子女請求分割財產的,只能是該財產屬于養子女和養父母共有的這一部分,既然是共有財產,那養父母和養子女自然可以均等分割。
法律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解除收養關系后的身份效力】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解除收養關系后的財產效力】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三、怎樣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關于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問題,《民法典》在第1114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都同意解除收養關系時除外。若養子女已年滿10周歲以上時,解除收養關系還應征得其本人的同意。當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對未成年的養子女有虐待、遺棄行為時,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同意解除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此外,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以致無法共同生活時,雙方也可通過協商解除收養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被收養人已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解除收養關系無須經過送養人同意。
(一)根據民政部的有關規定,收養關系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 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
(二)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天內進行審查。
(三)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系證明。如果收養關系是經公證證明的,當事人必須到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
綜上,收養關系解除不代表子女與養父母完全沒有關系,如果子女是在養父母的培育下長大的,那么子女對養父母是有贍養義務的。但是注意養父母如果多次提出不合理要求,子女是可以不給予理會的,在收養關系結束后可以只向養父母給予一定的基本贍養金就可以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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