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法定繼承哪個優先
法律主觀:
遺贈扶養協議 優先。 遺贈扶養協議效力大于 遺囑 的法律效力。 根據法律規定,被 繼承人 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訂有遺囑的, 繼承 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可見,當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發生沖突時,遺贈扶養協議先于遺囑。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 法定繼承 辦理;有遺囑的,按照 遺囑繼承 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先有協議后有遺囑哪個有效
先協議后遺囑的法律效力是應當以遺贈扶養協議當中的內容也準。遺贈扶養協議效力非常高。
一、一般來說,遺囑必須寫清楚以下內容:
1、指明接受主體。明確指明誰是遺囑繼承人,如果是遺贈必須寫清楚誰是遺贈的接受者。
2、指明分配方法及數額。遺囑中必須寫清楚遺產的分配方式或者寫清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具體項目或數額。
3、指明要求。對某些遺產遺囑人可以指明其特殊要求,如遺產作什么用,接受遺產的同時應履行什么條件等。
4、遺囑還必須由遺囑人簽名、蓋章,注明立遺囑時的年、月、日。
二、遺囑的法律效力的界定
合法的遺囑才會發生法律效力,會導致按照遺囑內容處分遺囑人遺產的法律后果。不同種類的遺囑效力有所不同,公證遺囑效力最強。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的形式有如下六種:
1、自書遺囑
2、代書遺囑
3、打印遺囑
4、錄音遺囑
5、口頭遺囑
6、公證遺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哪個優先
遺贈扶養協議優先于普通遺贈,因為扶養協議是由遺囑人與受惠人自愿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如存在遺囑且與協議沖突,以遺囑為準。
在中國,遺產的繼承順序主要包括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在這三者中,遺贈扶養協議是最為特殊的一種情形。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囑人在生前與受惠人自愿簽署的協議,約定遺囑人去世后,受惠人可以獲得一定的財產,并承擔相應的扶養義務。遺贈扶養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并被認為是遺囑的一種形式。相比之下,普通的遺囑只是遺囑人單方面規定繼承人的意愿,沒有約束力。如果遺囑人在生前與受惠人達成了遺贈扶養協議,且協議的內容與遺囑有沖突,那么以協議為準。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如果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協議沒有約定具體數額,受惠人只能按照法律規定享有繼承權。因此,在制定遺囑時,最好與受惠人商定并簽署遺贈扶養協議,以確保自己的意愿得到最終實現。
如果遺囑中約定了相應的財產分配,又簽署了遺贈扶養協議,如何處理?根據《繼承法》規定,如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之間存在沖突,則以后一項為準。也就是說,如果遺囑中與協議有沖突的內容,應該以協議為準。
在遺囑生效的情況下,遺贈具有優先權,而遺贈扶養協議僅在遺囑中未作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產生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生效后,遺囑中的遺贈優先于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但如果遺囑中有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而遺贈扶養協議則需要滿足多種條件方能生效,如扶養人的身份、扶養方式、時間、費用等,同時還需通過法律程序進行認證,因此相對于遺贈而言,其權利事項較為繁瑣,且受約束性更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五條 遺囑生效后,遺囑中的遺贈優先于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中有不同的遺贈時,按照先后順序執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遺囑和遺贈的效力順序
法律分析:
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首先,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大于遺囑,而遺囑的效力又大于法定繼承。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生前如果留有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的,在其去世后,應當最先按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的內容進行繼承。也就是說,父母也可以通過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來排除子女的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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