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的撫養權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對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撫養權一般歸母親所有。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撫養權歸誰有什么意義
撫養權歸屬對未成年子女有重要影響,具體如下:
1、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撫養權歸誰,就意味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成長將在該監護人的管轄下進行。因此,撫養權的歸屬直接關系到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質量和成長經歷。如果撫養權落入不負責任或者不具備監護能力的人手中,將會威脅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2、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未成年子女是國家和社會的未來,撫養權的歸屬需要考慮到他們的健康成長。如果撫養權歸屬不明確或者歸入不適當的人手中,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成長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甚至會影響他們的身心健康;
3、保障撫養人的合法權益。撫養人承擔著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教育責任,撫養權的歸屬也關系到撫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撫養權歸屬不明確或者被他人侵犯,撫養人將會面臨經濟、精神等多方面的困難。
關于撫養權的常見問題和解答如下:
1、撫養權的判定標準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綜合考慮子女的身心健康、學習和成長等方面的因素,確定哪一方具有更適合撫養子女的條件和能力;
2、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可以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通常情況下,孩子的撫養權會判給能夠更好地照顧孩子的一方,如有必要,還可以考慮共同撫養或分別撫養;
3、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有多種,可以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由父母雙方共同支付。撫養費的支付標準和金額由法院或雙方協商確定,通常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
4、即使非撫養方失去了撫養子女的權利,但仍然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父母雙方應該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制定探望子女的具體方案和時間,以保證子女的正常成長和發展;
5、如果撫養權的歸屬方發生變更,可以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由法院作出判決。變更撫養權需要考慮孩子的最大利益,充分考慮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需要。
綜上所述,變更撫養權還需要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和能力,以保證孩子能夠得到更好的撫養和教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后擁有孩子撫養權的好處與壞處
取得撫養權后有哪些好處(一)深厚的母愛或父愛迫使雙方爭奪孩子撫養權這是爭奪孩子撫養權最常見的也是最根本的原因。為了取得孩子撫養權,雙方甚至不惜在財產分割方面做出讓步。雙方誰也放心不下將孩子給對方撫養。(二)撫養權常常意味著與孩子共同居住權除了雙方約定孩子輪流居住的情形外,撫養權意味著與孩子共同居住權。那么,取得撫養權的一方自然可以與孩子長期居住、生活在一起。(三)撫養權包含了第一監護權的內容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同時取得了監護權,作為未成年人的第一監護人:可以代表孩子做出孩子自己不能單獨做出的決定;同時,代孩子行使財產所有權。(四)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不用向對方支付撫養費取得撫養權的一方雖然也要承擔撫養孩子的義務,但是,不用向對方支付撫養費,所以,不用擔心對方濫用自己的“撫養費”;相反,對方有此憂慮。(五)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可以“控制”對方探望權取得撫養權的一方有義務配合對方探望孩子,這是法律規定,但是,現實中,往往是撫養權人完全制約住對方,可以隨意制造困難阻止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五條 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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