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債務在 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這些債務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建設、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都可以拒絕,
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什么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V在什么情況下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您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依據上面的法律規定,如果您愛人是個人債務,您可以不承擔償還義務。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原則上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主張雙方共同償還。
如果不是為了夫妻共同利益,就不是共同債務。屬于個人債務。
賭債,因違法犯罪產生的債務,夫妻雙方約定的屬于個人債務的,以及一方有充分證據能證明未被用于共同生活的債務。
夫妻關系中哪些債務不用共同承擔啦夫妻一方用于賭博吸毒等非法活動自己欠下的債務,與他人惡意串通單方形成的鉅額債務,這些債務另一方不予承擔,正常的債務夫妻雙方還要共同承擔。
什么情況下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 司法解釋 一、以往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裁判規則
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相對應,認定系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對夫妻雙方、債權人均關系甚巨。以往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裁判規則主要有: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該規定較為粗疏,但確立了認定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即“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換言之,夫妻共同債務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該規定對司法實務產生了重大影響,其規則模型是:婚姻存續期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如主張不屬于共同債務的,應舉證證明,且除外情形只有兩種: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以及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
二、司法實踐中的困惑與分歧
上述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在債權人、舉債方及其配偶三方的舉證責任負擔上帶來了有明顯不同。
根據婚姻法第41條,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應當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同時未區分離婚訴訟或債務糾紛。
根據離婚財產分割司法解釋第17條,主張為共同債務的一方,需對此舉證證明。當然,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則需舉證證明該債務屬于四種除外情形中的一種。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則與上述規定有了重大變化,債權人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簡言之,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法律直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免去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該推定,則要承擔很重的舉證責任,且除外情形只有兩種,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以及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從司法實踐來看,這兩種情形都是極難證明的,法律的此種推定實際上在相當程度上將以一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均認定為了夫妻共同債務。
三、最高法院最新答復中的堅持與突破
1.繼續堅持“內外有別”
答復全文分為兩部分,分別為:“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可見,最高法院仍然將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區分為兩種場合,即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和債權人提起的債務糾紛。這這兩種不同場合下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最高法院繼續堅持“內外有別”原則,在離婚訴訟這一對內關系上,采“夫妻共同生活標準”,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提起的債務糾紛這一對外關系上,繼續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標準”,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首先推定為共同債務。
2.在對外債務承擔上增加了除外情形
(2014)民一他字第10號答復的最值得重視的是最后一句話:“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這是整個答復的最大亮點。該規定的實質,并非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顛覆,而是對其突破與補充,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所規定的的兩種除外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之外新增了一種除外責任,即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該除外情形的引入,可以說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標準”吸納了“夫妻共同生活標準”的部分內涵,將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作為對外債務承擔上的一種抗辯理由。只不過,在舉證責任的承擔上,分配給了舉債人的配偶一方,而非債權人。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債權人和配偶一方的利益。
根據該答復的精神,由于對夫妻共同債務采內外有別的認定標準,那么,在債務糾紛中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作出的生效判決,在離婚訴訟中,不能簡單的依據該判決也將此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反之亦如是。易言之,由于認定標準存在區別,離婚判決與債務糾紛判決中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能也會存在區別,兩種判決之間并不具有當然的既判力。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于此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二24條也在激烈討論,估計會有結果,靜候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釋。
就是你們是債務是一起的,需要一起還,具體的你不然去律伴這法律平臺問下律師就好了,他們清楚。。
什么情況下需要共同承擔海損 構成共同海損需要以下條件:
1,存在真實性的危險,且此危險是船及貨物同時面對的風險
2 為了防止發生危險而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的損失必須在此措施對避免風險有效的情況下才能歸為共同海損
3 ,共同海損發生的必須是在貨方及船方均已承擔相應責任的前提下,比如在船不適航 且船方未說明的情況下造成的損失不算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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