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條件及材料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有什么用
辦理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交給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后,便可成為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對象,可以在當地享受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不用回原戶籍地接受避孕節育情況的檢查。
另外按規定有關部門在審批流動人口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等證件時,要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沒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不予批準。對拒不按規定辦理、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當地可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罰款。
辦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為其辦理臨時《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將辦理情況通報其戶籍地:
(1)經現居住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核實,流動人口的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
(2)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民登記 1年以上,并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
(3)已采取絕育措施的;
(4)已在現居住地購買住房的,并辦理《住房產權登記證》的。
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辦理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僅在辦證機關所在縣(市)范圍內有效,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辦理材料
1、申請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兩張、戶口簿、身份證。
2、已婚的應持〈結婚證〉,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務證〉、落實節育措施證明、查環查孕證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會撫養費征收收據等證件,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
辦理地點
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
如何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想要了解如何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下面詳細的列表清單可以幫助大家:
內 容
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程序
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若干規定》
數量及方式
條 件
離開戶籍所在地有赴異地居住30日以上趨勢的成年育齡婦女和其他本人要求外出的育齡人口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或所在單位提出外出申請。
申請材料
申請人向辦證機關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①村(居)委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外出人員計劃生育證明》;
②本人《居民身份證》;
③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④已婚人員應當提交《結婚證》;
⑤已生育子女的,應當提交避孕節育措施情況證明;
⑥違法生育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辦證機關對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的,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
申請表格
申請受理機關
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
決定機關
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
程 序
(一)《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的辦理程序
1、申請:離開戶籍所在地有赴異地居住30日以上趨勢的成年育齡婦女和其他本人要求外出的育齡人口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或所在單位提出外出申請。
2、登記:對要求外出的育齡人員,村(居)委會或者所在單位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外出人員計劃生育證明》;填寫《流出育齡婦女計劃生育登記表》(信息卡);已婚育齡婦女應簽訂《流出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合同》。
3、辦理: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是《婚育證明》的辦理機關。申請人向辦證機關提交以下證明材料:①村(居)委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外出人員計劃生育證明》;②本人《居民身份證》;③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④已婚人員應當提交《結婚證》;⑤已生育子女的,應當提交避孕節育措施情況證明;⑥違法生育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辦證機關對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的,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即時予以辦理《婚育證明》。
(二)《婚育證明》的審驗
1、審驗機關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公安、工商、勞動保障等部門是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審驗機關。
2、審驗程序
(1)申報:流入育齡婦女在到達現居住地10日內向村(居)委會或現務工、居住單位口頭或書面申報。
(2)登記:由現居住地村(居)委會或所在單位在申報同時進行登記,填寫《流入育齡婦女計劃生育登記表》(信息卡);已婚育齡婦女應簽訂《流入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合同》。對未持《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發出催辦通知書,區內范圍流動的、限期5日內補辦;區外省內流入的,限期15日內補辦;省外流入的、限期30日內補辦。
(3)驗證:流入成年育齡婦女持本人《婚育證明》在15日內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驗《婚育證明》,《婚育證明》內容與本人實際情況相符,在《婚育證明》“查驗記錄”欄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驗專用章,并注明查驗時間和經辦人。對下列情況認定為無效《婚育證明》審驗無效:①未使用全國統一標準的《婚育證明》;②沒有照片;③縣級以上計生部門發證;④發證機關未加蓋鋼印或所蓋鋼印與發證機關不符;⑤《婚育證明》因生育情況發生變化而在30日內沒有到當地計生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⑥《婚育證明》未填寫女方姓名或婚姻情況、生育情況、避孕節育情況以及填寫后私自涂改的。
(4)《婚育證明》的使用期限:《婚育證明》自發證之日起有效使用期限為3年,采取絕育措施的有效期為/。
(5)《婚育證明》的變更:持證人生育情況發生變化的, 應當在30日內到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驗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由本人在3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現居住地計生部門驗證機關應當對持證人的生育變更情況在其《婚育證明》中如實記載。辦理變更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換領新證。
(6)《婚育證明》的換發:持證人婚姻情況發生變化、《婚育證明》超過有效期限或者“查驗記錄”欄使用完畢以及在有效期內持證人違法生育的,應在1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換領新證。
時 限
即時予以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怎么辦理
根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條: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外出前須辦理國家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
?。ㄒ唬╇x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離開地級以上市的區是否需要辦理《婚育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ǘM異地居住30日以上;
?。ㄈ┠挲g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
?。ㄋ模氖聞展ぁ⒔浬痰然顒樱ㄌ接H、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
第三條:《婚育證明》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辦理。
第四條:申領《婚育證明》,應當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并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ㄒ唬┍救说摹毒用裆矸葑C》;
(二)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已生育子女的,還應當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者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計劃外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第五條:發證機關在接到申請人和有關證明材料后,對于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即時予以辦理《婚育證明》。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暫緩辦理或者不予辦理《婚育證明》,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未按第四條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ǘ┥暾埲擞媱澩馍芙^執行對其處理決定的;
(三)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婚育真實情況的。
第七條:發證機關應按本?。ㄗ灾螀^、直轄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婚育證明》工本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收取工本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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