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育兒假期2022年新規定
安徽省的育兒假期是10天。夫妻雙方依法生育子女的,在子女6周歲之前,雙方每個各自享有10天的育兒假,在育兒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發放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說明相應的情況,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發放足額的報酬。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二條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護理假;
(三)在子女六周歲以前,每年給予夫妻各十天育兒假。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育兒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安徽省計劃生育條例(1995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推行計劃生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實施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我省境內的所有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計劃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禁止計劃外生育。第四條 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并采取必要的經濟、行政和法律的措施。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地區的人口計劃,并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其實現。
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有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責任。第六條 依法執行計劃生育公務的人員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生育調節第七條 推行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有下列情況之一,要求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可以有計劃地安排:
(一)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并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四)婚后不孕,女方年滿三十五周歲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后,又懷孕的;
(五)無生育能力的夫妻,沒有收養孩子,男女雙方的兄弟姐妹按現行生育政策無超生的,允許其只生一個孩子的兄弟姐妹之一再生一個孩子由其收養;
(六)殘廢軍人和因公致殘人員殘廢等級在二等乙級以上的;
(七)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八)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只生育一個孩子的;
(十)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是有一個或兩個孩子的喪偶者;
(十一)農村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僅適應于姐妹中一個);
(十二)農村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的;
(十三)大山區的鄉女方為農業戶口,其他地區夫妻雙方均為農業戶口,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省轄市的近郊,夫妻雙方均為農業戶口,只生育一個女孩的,是否允許再生育一個孩子,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第八條 實行生育證制度,持有生育證的夫妻方可生育。生育證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制。
要求生育第一個孩子的夫妻,憑結婚證和雙方單位或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證明,到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取生育證。
凡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的,須在前一個孩子滿三周歲后,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證明,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市、區)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后,發給生育證。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單位每年應將生育證發放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第九條 嬰兒死亡的,其父母須在葬前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經查證核實屬自然死亡或意外死亡的,根據夫妻雙方要求,可重新核發生育證。第十條 男女雙方按法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為晚育。對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應優先發給生育證。第十一條 提倡優生、優育。男女雙方登記結婚,應作婚前健康檢查,接受婚前教育和優生優育指導。孕婦應接受孕期檢查。經省衛生廳和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共同指定的縣級以上醫療保健單位檢查診斷,夫妻雙方或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應接受絕育手術或節育措施。第三章 避孕節育措施第十二條 建立孕情管理制度,推行科學的孕情監測方法。
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均應按計劃生育要求落實有效的避孕節育或絕育措施。已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應采取長效避孕措施;已有兩個孩子的夫妻,提倡一方落實絕育措施。計劃外懷孕的,應終止妊娠。第十三條 國家對避孕節育的夫妻提供避孕藥具和施行節育手術。
節育手術費,職工在單位醫療費中開支;農民、城鎮居民從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第十四條 節育手術須由取得省衛生廳或省計劃生育委員會頒發的節育手術合格證的人員,在具備手術條件的情況下嚴格按照手術操作規程施行。
安徽省違反《計劃生育條例》處罰辦法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超計劃生育的, 除征收社會撫育費外, 還有什么處罰?《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在2014年修改,從2014年1月23日開始執行。
條例第六章規定的法律責任是:
第四十八條
(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領生育證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九條 借收養、代養、送養、寄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違法生育處理。
第五十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
(二)農民、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在社會撫養費繳納后3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三)產假期間停發獎金、福利,孕期檢查、分娩、產褥期的醫藥費自理。
第五十二條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有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情況,經申請被批準允許再生育的,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等各項待遇,追回其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的所有物質獎勵。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追回其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的所有物質獎勵,并按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000元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五十五條 未按規定發放生育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在發放計劃生育證明時,強行提供有償服務,或者超范圍、超標準收費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多收的費用,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偽造、變賣、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第五十九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以及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拒絕、妨礙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目標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取消當年參加綜合性先進集體評選資格;取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晉職資格;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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