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可以辦理公證嗎
事實收養可以辦理公證。根據法律規定,凡當事人能夠證實雙方確實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稱,建立了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且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已消除的,可以為當事人辦理收養公證。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
所謂事實收養,主要是指未經登記或者公證的收養行為,即欠缺合法收養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體表現有以下幾種情形:
1、收養棄嬰。
2、收養孤兒。
3、收養走失或者流浪的兒童。
4、無計劃生育的嬰兒(多為女嬰)被私下送養、私下收養。
5、對被拐賣兒童的扶養。
6、無子女者為承續宗嗣認養他人子女。
7、無子女者為老有所養而收養他人子女。
8、親生父母確無撫養能力而將子女送人收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92年收養法實施前的事實收養
法律分析:對于《收養法》施行前已經形成的事實收養關系應予承認。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 :“親友、群眾公認 , 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 , 雖未辦理合法手續 , 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因此 , 對于在《收養法》施行前 , 符合收養的實質要件 , 僅是缺少形式要件的收養關系是予以保護的。一些當事人在《收養法》施行后為避免因原收養關系成立時未履行法律手續而出現各種問題 ,可以補辦收養公證。《收養法》施行后 , 收養關系的成立應當依照《收養法》的規定辦理 , 對于不具備《收養法》規定的形式要件的事實收養, 為無效的收養關系 , 不再承認其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領養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只有合法的收養協議才會具有法律效力。在相關部門被公證過的收養協議書,則會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收養關系被法律承認。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民間收養協議書,其前提是必須要與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相符,且要建立在雙方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收養協議,雙方都協商一致的情況是有法律效力的,而法律上也認可這種關系。
婚姻收養監護合同,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收養監護合同具備下列條件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收養協議中包括下列條款:
1.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關系;
2.收養的原因;
3.共同送養人、共同收養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權利與義務;
6.收養開始的時間;
7.共同送養人、共同收養人和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在協議書上簽字。
收養登記辦理時需要如下證明材料:
①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②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③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④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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